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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卓公積金繳存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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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濟住中字〔2015〕37號

各住房公積金受委托銀行、各繳存單位:

  為嚴格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保證職工公平、合理、規(guī)范地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針對近期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中的一些問題,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做出以下規(guī)定,請嚴格執(zhí)行。

  一、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必須是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guī)定比例共同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并代繳。單位委托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一致。

  二、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

  (一)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在審批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凡發(fā)現借款人及參貸人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委托不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資質的單位繳存的或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的單位不一致的,或者僅有職工個人委托有關單位代理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一律不予審批貸款。

  (二)借款人及參貸人由所在單位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反映其參保情況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該記錄單中“參保單位名稱”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一致;同時提供工資發(fā)放證明材料,如果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月收入1萬元的還應提供納稅證明。

  (三)各受委托銀行在受理、初審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時,必須按照《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guī)范》及本通知規(guī)定,認真審核、嚴格把關、規(guī)范操作,對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不予初審、上報。公積金中心發(fā)現受委托銀行初審把關不嚴、協助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的,將按《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考核辦法》嚴格考核并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凡發(fā)現借款人及參貸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將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金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并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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