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杭政函〔2017〕161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17〕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市市區(qū)(不含臨安區(qū))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
臨安區(qū)、各縣(市)應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予以公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前發(fā)《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號)同時廢止。
全國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
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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