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員工進入工作單位后,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現(xiàn)象也不少,辭退試用期員工需不需要支付賠償呢?下面一起了解下。
提醒一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隨時解除不等于隨便解除!秳趧雍贤ā芬(guī)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現(xiàn)實中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薪資待遇較低做文章,應聘者最后總是被判“不合格”,還沒轉正就被辭退,而這些單位也堂而皇之地一直使用廉價勞動力。遇到類似情況,員工有權找用人單位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醒二
試用期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具體如何操作是有講究的。
首先,雙方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實踐中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或約定試用期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用人單位要有合法和明確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確定所要聘用的勞動者的最終條件。招工條件可以相對簡單,以吸引更多的求職者到用人單位面試。錄用條件則應盡量嚴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對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招工條件不應替代錄用條件,在只有招工條件而沒有明文錄用條件時,執(zhí)法機關可能將招工條件視為錄用條件。為使錄用條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同時明確考核依據(jù)和考核辦法。
第三,用人單位已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在其員工手冊等勞動規(guī)章制度中針對崗位要求規(guī)定錄用條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某一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或錄用后,有義務向勞動者明確“錄用條件”,所以用人單位要做好必要的簽收手續(xù)。
第四,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屆滿之前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且得出客觀的考核結果。用人單位在進行試用期員工的考核過程中,不單單是要把試用期考核表制作出來,更重要的是讓新員工在公平公正的環(huán)境下完成考核。
第五,用人單位解雇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屆滿之前做出,解雇通知應在試用期屆滿前有效送達給員工本人。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guī)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提醒三
試用期解除可能也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有人認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一律沒有經(jīng)濟補償,這是不對的。試用期只是一個時間概念,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試用期解除可以有多種類型,也不是都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試用期員工如因以下四種類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第一,試用期員工“被迫離職”的。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jīng)濟補償?shù),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第二,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約動議,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由此可見,在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是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關鍵。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若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金。
第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jīng)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jīng)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案例回放某公司是世界500強外企,最近招用一位前臺小姐,要求大學畢業(yè)、英語流利、容貌氣質佳。經(jīng)過層層篩選,莉莉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目前處在試用期。莉莉上崗一個多月以來,同事們覺得她人勤快,業(yè)務能力強,就是吃大蒜的積習難改,口中一股濃烈的大蒜味讓人受不了。公司主管曾幾次向她指出,但她照吃不誤,只不過平時嚼上幾?谙闾。不少來公司拜訪的客戶都對她“敬而遠之”。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這位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個人飲食屬于員工的人身自由,但是對于前臺接待這樣的禮儀性崗位,公司設定一些特殊要求也無可厚非。但是由于案例中的公司沒有將相關條款列為錄用條件,更沒有讓莉莉簽收過有關文件,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公司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聘。所以公司以此解聘員工應當謹慎。而員工也應對自己嚴格要求。就本案而言,希望公司能再給莉莉一個改正的機會,即使讓莉莉離開公司,最好采用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因為是公司提出解約動議,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后,按規(guī)定公司也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