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guī)定》
①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②嚴禁違反規(guī)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③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④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⑤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zhí)行崗位。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guī)定》
①不準以過節(jié)名義濫發(fā)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證;
②不準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③不準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酒、月餅等年貨節(jié)禮,或者以過節(jié)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
④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華鋪張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
⑤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等財物;
⑥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⑦不準違規(guī)使用公車或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
⑧不準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車用于探親訪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動;
⑨不準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⑩不準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
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法院工作人員,分別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五十九條、六十五條、七十六條、八十條、八十一條、九十四條、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需要同時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移送機關紀委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弄虛作假、包庇袒護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從嚴追究領導責任。
檢察系統(tǒng)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guī)駕車的四項規(guī)定》
①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②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③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違者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④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管理不善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人員不批評、不教育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
①嚴禁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②嚴禁執(zhí)法辦案期間飲酒,違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③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檔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載體飲酒,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④嚴禁佩戴檢察標志和著法警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⑤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guī)使用機動車輛的六項規(guī)定》
①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發(fā)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借用、占用發(fā)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②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發(fā)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置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向發(fā)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置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③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借用、占用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④嚴禁檢察人員使用扣押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使用扣押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⑤嚴禁檢察人員私自使用公務車輛,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私自駕駛公務車輛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嚴處理。
⑥嚴禁檢察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違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
①嚴禁接受案(事)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請、財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②嚴禁到夜總會及其他存在營利性陪侍活動的場所參與奢靡、不健康娛樂活動;
③嚴禁借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就業(yè)等事宜大操大辦;
④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本人或親屬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銷;
⑤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旅游及支付非公務活動費用;
⑥嚴禁公車私用、警車他用,違規(guī)將公車、警車停放在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及旅游景區(qū);
⑦嚴禁參與賭博、色情性質的活動;
⑧嚴禁耍特權、逞霸道及其他與檢察人員身份不符的言行。
公安系統(tǒng)
?一、公安部“三項紀律”
①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
②決不允許酗酒滋事;
③決不允許進夜總會娛樂。
公安民警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閉,并視 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安部“五條禁令”
①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guī)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②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③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④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⑤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guī)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fā)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司法行政系統(tǒng)
?一、監(jiān)獄戒毒人民警察“六條禁令”
①嚴禁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服刑人員、戒毒人員;
②嚴禁違規(guī)使用槍支、警械、警車;
③嚴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員、戒毒人員及其親屬的財物;
④嚴禁為服刑人員、戒毒人員傳遞、提供違禁物品;
⑤嚴禁工作期間飲酒;
⑥嚴禁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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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從嚴治警個人學習心得體會
違反上述禁令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相應紀律處分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監(jiān)所安全管理“六個一律”
凡是私帶違禁物品給罪犯戒毒人員的,一經查實,是干警的一律開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是外協(xié)人員的一律廢止外協(xié)合同,此類案件一律上報省局并向駐地檢察機關通報,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負有管理、檢查、督察責任的人員隱情不報、壓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職并追究責任。
?三、監(jiān)獄民警“六個絕不允許”
①在任何形式、任何場合、任何理由下,絕不允許在執(zhí)行公務中擅自離崗;
②絕不允許違規(guī)發(fā)布、傳播監(jiān)獄工作信息;
③絕不允許給罪犯提供、使用移動通訊工具;
④絕不允許接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和請吃;
⑤絕不允許在罪犯計分考核等執(zhí)法管理中弄虛作假;
⑥絕不允許執(zhí)行公務時飲酒。